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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某文化傳播公司工作的小周,突然被公司辭退,理由是“工作期間弄虛作假多次曠工”。小周心存不服,但公司卻以他手機中“釘釘”軟件的考勤記錄為依據,堅持辭退有理。最終,這起由手機APP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,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。

員工因“屢次曠工”被辭退

2015年5月,小周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約定小周任公司運維部門運維專員。在小周簽收的《員工手冊》中載明,公司實行指紋考勤管理,若員工未向公司說明理由無故曠工,累計到一定天數后,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。合同履行期間,小周月工資為4900元。

2016年8月23日,文化傳播公司向小周發出了《合同解除通知書》,認定小周作為一名外勤員工,無視公司相關考勤規定,從2016年5月至8月累計外勤簽到遲到24次,無故曠工17天,且外出簽到地點與遞交人事部門外出登記地點嚴重不符,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,故解除雙方勞動合同。

根據公司指紋考勤和員工手機中的“釘釘”考勤記錄顯示:小周自2016年5月20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間有6個半天,既無指紋打卡記錄也無“釘釘”簽到記錄;另有6個全天既無指紋打卡記錄也無“釘釘”簽到記錄;同時,部分時段無指紋打卡記錄,卻有“釘釘”簽到記錄,但“釘釘”簽到記錄的時間是上午9點以后或下午3點以后時間段。



2016年8月24日,小周向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.5萬元;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3日的高溫費600元。仲裁委裁定,文化傳播公司應向小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.45萬元,支付高溫費556.32元。

公司拿“釘釘”考勤來說事

2016年12月,文化傳播公司起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.45萬元,僅同意支付高溫費556.32元。

公司訴稱,小周系公司廣告燈箱施工人員,根據其不同的工作場景:若在公司上班應通過指紋打卡考勤,即進公司打卡一次、離開公司打卡一次;若在戶外工作則應通過事先安裝在員工手機上的“釘釘”APP簽到考勤;小周在戶外到達某燈箱施工點要做一次考勤。

公司表示,雖然考勤制度中沒有對“釘釘”考勤做具體規定,但公司口頭要求員工到一個地方工作,必須用“釘釘”軟件簽到,一般9點前需要到達使用“釘釘”考勤。2016年5月9日,公司人事部門還向包括小周在內的員工,發送了主題為“關于嚴格執行簽到的規定”的郵件,明確告知員工在戶外工作時必須使用“釘釘”軟件進行簽到。

公司認為,2016年4月前公司的考勤是松散的,即使有遲到、曠工也不追究。從2016年4月后,公司發郵件通知外勤員工需嚴格使用“釘釘”軟件簽到。但公司基于對員工信任,根據小周考勤申報仍然全額發放了工資。但現有考勤記錄顯示,小周存有多次遲到和曠工現象,違反了《員工手冊》規定,因此公司的辭退決定是合法的。

員工稱考勤制度內外有別

法庭上,小周否認自己存在遲到及曠工的行為,認為公司《員工手冊》只是針對辦公室員工規定了指紋考勤制度,而自己屬公司外勤人員,不受該考勤制度約束,他也從未看到過公司的外勤考勤制度及使用“釘釘”考勤的相關規定,況且《員工手冊》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作公示。

小周表示,盡管自己手機安裝了“釘釘”考勤軟件,自己卻從未收到公司告知戶外工作要用“釘釘”考勤的郵件。領導曾口頭告知外出只需半天點一次,不需要在9點之前考勤,也不需要到戶外工作地方就點考勤,更不需要每到戶外工作點就點考勤。



小周提出,自己從事的戶外施工分為施工和上刊兩類,上刊完工后有時也會拍照片發給公司作考勤記錄,這些工作照片和工作中的微信群聊記錄,均可證明自己沒有遲到、曠工。

庭審質證中,文化傳播公司當庭查看了小周手機留存的工作照片,但表示即便如小周所說,小周仍有多個時間段未提供正常出勤的證據。同時,公司的簽到、處罰均以“釘釘”簽到的數據為準,其他任何證明均不應成為免除公司處罰的依據。

僅憑“釘釘”考勤解聘理虧

法院認為,文化傳播公司聲稱“釘釘”數據顯示小周存在遲到、曠工的嚴重違紀行為,而小周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員工手冊》規定。小周否認公司曾告知須使用“釘釘”軟件進行考勤,也否認收到要使用“釘釘”軟件的郵件,只承認領導曾口頭告知使用“釘釘”軟件時,不需要9點前簽到。

綜合考慮文化傳播公司并未在對應時段給予小周相關處分,且已經向小周全額發放了2016年5月至8月期間的工資,法院認定該公司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小周存在遲到、曠工的情形,現公司單方解除與小周的勞動合同屬違法,理應支付小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.45萬元,考慮到公司愿意支付高溫費556.32元與法不悖,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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